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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首批5A級國際旅行社湖南省最佳旅行社中旅集團成員張家界唯一出境社市政府直屬企業/當地最大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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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旅游局監管司長蔡家成解讀《旅游法》

      信息來源:張家界旅游指南網    瀏覽次數:    發布時間:2013-8-22 17:23:52


      注解:本內容選擇跟旅行社有直接關聯的旅游法條款標注顏色的為跟旅行社直接關聯的內容,標注顏色的為旅行社為相對關聯的內容,其它目前關聯不是很大。
      蔡家成博士說明:旅游法規范的重點是有組織的旅游,也就是團隊旅游,正是旅行社所經營的重點;而旅游立法,法是國之重器、是國家的意志,說明已經《旅游法》本身已經上升到準繩地位,是不會再存在模棱兩可的可能的,最后的目的性和目標性肯定會達到一致的地步。理解:有旅游法總比沒有強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以上藍色為教授解析部分
      ,紅色為特別提醒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從本條的立法目的規定看,保障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是與保障利用這個合法權益并列等重的,而不是主要或者偏重旅游者,從法條內容看,對旅游經營者的約束規范更多更嚴,主要是平衡利益關系。
      特別解析:偏重于游客(弱勢群體)更多一些。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問題:境外活動應該受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范
      理解:我國法律對我公民在境外的旅游行為可以規范,而境外服務是作為境內旅行社出境游產品的組成部分,因而中國法律也是可以規范的。
      核心:出境游完全符合旅游法管理范圍。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提示:盡管這是對所有旅游經營者的規范,但由于是對旅游經驗基本原則的規范,誠信經營隱含對旅行社組織包價旅游的現實操作模式中存在的欺詐進行了原則限制,而對旅游服務標準的設定要求更高。
      注解
      1
      、誠信經營的主體是組團社,要求身份真實、明確,地接是輔助人,明確了法律上對于組團社、地接社法律地位和責任的位置。
      2、對于行業壟斷與地區壟斷沒有特別解釋,判斷認識到存在的情況,但是目前不能輕易進行法律判斷,為具體處理壟斷行為埋下了伏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權力一二:自主選擇權和拒絕強制交易權】
      解析:該產品如果含有購物現象,游客在購買時如果體現不愿意去購物的情況,就要采用規避風險的模式了。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權力三:知情權】解析:提高了組團社對于產品的知識要求,如果你不懂或者該提醒的方面沒有提醒,很容易違反知情權的原則。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產品與服務享用權】
      判斷:此處范圍比較廣,但是對于交通、酒店、導游服務均適用卻能夠成為核心問題。                    
      第十條 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受尊重權,特別提出了少數民族的飲食問題】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特定人群特惠券】解析:對于旅行社而言,一些地區或者產品老年人加錢的現象是不可能存在了,這也是【旅游法】出臺后,將受到重點、核心關注的問題,國際旅游局態度是這個問題的落實,無區域之分。
      第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救護權】
      備注:不僅僅旅行社自身要積極救助,也可以或者要讓公共服務機構參與救助和保護。
      旅游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三遵(尊)二護】
      提示:目標指向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按照習近平的指示,中央文明辦牽頭,國家旅游局密切配合,正在組織開展以出境旅游為重點的文明旅游宣傳教育活動,而且將持續深入開展,可能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點,將對旅行社和導游領隊服務發揮支持作用。
      解析:要求游客去掉特權思想,改變游客在出游前那種暴發戶意識和行為,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在出行前要做出行前培訓;特別是出境產品,最好在幾場登機前一定要做個說明會,國家旅游局有這方面向機場進行協調的想法,但是具體未落實。此處建議:提高導游精神文明教育,并且能做好這方面的傳播工作。
      第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三不得】
      提示:直接針對旅游者解決糾紛時的行為做出限制,而且針對性地設置了承擔方式規定,以保護旅游經營服務者、其它游客、當地居民合法權益,特別適用于糾紛產生后的處理。
      第十五條 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安全健康】
      絕對利好!除了健康,可以要求游客報名時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比如身份證,合同的簽署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配合應急】
      此處萬一糾紛產生時,旅行社要有證據。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擔責】
      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出境】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入境】
      提示:不再是由旅行社、領隊單方面承擔責任了。

      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說明:注冊資本規定正在清理,可能改為認繳制;人員條件不意味著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恢復,有導游的規定目標指向導游權益保護,增加旅行社的管理保障責任。此處相應的條款設立了粗線條,為未來執行的時候埋下了伏筆;同時也為繼續立法打下了基礎;但是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數量與指令。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境內旅游;(二)出境旅游;(三)邊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業務。
      理解:用境內旅游取代國內旅游主要是考慮了港澳、臺因素,邊境旅游業務法定了,其它旅游業務應該理解為旅行社經營的專屬業務,如目前階段的赴臺旅游;堅持出境旅游和邊境旅游特許制度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提示:目標直接指向掛靠承包等轉讓許可行為,維護一個繼續可經營權只能由一個法人企業享用的原則,并且有嚴厲的處罰規定——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有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收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杯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法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以前未處理是三個原因:首先是法不責眾、第二是精力不夠、第三是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反響。有可能的話,在101至今年年內會進行一次規模性的行動。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提示:將保證金名稱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改為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將其用途擴展到墊付緊急救助費用,實際上一樣不好用,旅行社風險擔保制度將面臨進一步改革,臺灣和香港實行自爆公報的經驗值得研究,保險制度可能要改。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提示:目標指向零負團費第一個環節,廣告信息與實際要相符。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提示:這里包括出境旅游的規范。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理解:合格的供應商的認定有多種方式,依次如下:
      1
      、  依據政府、行業組織、其他專業和權威組織提供的資格、資質、等級判定;
      2
      、  按照社會和行業約定俗成的通行規則判定;
      3
      、  旅行社自行判定。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1、  關鍵環節的制度安排:禁止指向購物和安排自費項目,鏟除低價操作的存在基礎。
      2
      、  根據行業和有關方面意見貫徹合同自治與自主消費原則:協商一致和旅游者要求被排除在禁止之外
      3
      、  除外情形的限定:不影響他人
      4
      、  實際執行:在簽訂協調、確定線路計劃時協商決定為優,行程中協商為次(因為難以簽訂書面文書和不對其它游客產生影響)結論:本節切斷了零負團費的利益鏈,合同中不能存在自費、無購物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理解:如果被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誘騙游客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即使是協商一致、旅游者要求并且不影響其他游客,也要按此處理。實質:非行政處罰性的嚴厲措施,意在遏制低價操作,此項隱藏后果很嚴重。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提示:團隊而不是所有,規定而不是約定
      問題:團隊如何認定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1、旅游行業組織如何理解和確定,導游管理服務中心、導游公司算不算還不知道
      2
      、注冊的含義(加入、登記、簽約)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提示:加強旅行社管理導游權益的責任,禁止旅行社侵害導游權益,平衡雙方關系(組織與個人、有經驗與無經驗、主動與被動)
      第三十九條 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提示:提高領隊入門條件
      實質:領隊證申請制而不是領隊資格準入制度                                                            
      第四十條 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 第二款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目標:主要遏制零負團費
      問題:如何理解索取(導游自己提示、旅行社提示、其他方提示)
      討論:如何對付小費
      導游參與,就是產品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實質:網絡旅游經驗規范
      提示:經營性網站和資訊網站不同
      第五十條 第二款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回避:故意或者比擬。
      問題:他方(如旅行社)使用可以否                                                               
      第五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提示:定性,為治理旅游領域的商業賄賂奠定基礎
      認定:1、價內支付還是價外加價(欺詐)、抬高價格后支付;2、買賣雙方收付還是給第三方(傭金);3、不論是否入市入賬
      第五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沿用報告法律職責,
      第五十六條 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提示:擴展,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提示:新增成團人數,取消購物和自費項目約定規定,相關合同規范正在修訂。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提示:行程開始前而不是單指簽訂合同時。
      第六十條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解析:1、委托銷售旅游合同也就是委托找來游客;2、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徠;3、沒有限制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組織和人員代理招徠(銷售)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說明:用規定責任的方式推動意外險使用。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理解:告知方式可以是說明會、書面或者電子信函。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提示:不成團全額退款和轉讓合同擔責。                                                         
      第六十六條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理解: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退余款并要賠償。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理解:不可抗力處置,分擔是為了防止過度安排】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違約處置,有過度加重責任!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者擔責的兩種情形】
      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相關方違約處理,公共交通為旅行社難以選擇和控制】
      第七十二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游者損害擔責】                                                
      第七十三條 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旅游者變更處置】                  
      第七十四條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委托服務禁止轉托】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委托服務規范】
      第八十一條 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提示:包括張家界旅行社

      第七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對被檢查者包括旅行社的保護】                                                                               
      第八十七條 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檢查對象接受與配合的責任與義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提示:減輕處罰,增加并處,去除選擇】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降低了標準,提高了處罰的事實與執行效果】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違反導游領隊規范處罰】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低價操作】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不報告違法處罰】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合同違約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安排違法活動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吊銷禁入制度】
      第一百零四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賄賂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理解:建立信用檔案制度,國家就正在研究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提示:不限于法人和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二)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提示:包括政府管理和免費開放的。                                                                   
      (三)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要點:1、預先安排;2、、兩項以上;3、總價支付。                                                  
      (四)組團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提示:以合同而不是名單吧和領隊等實際服務提供來定義。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提示:地接社不包括在履行輔助人之中(旅游服務合同一章)!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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